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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

  明确市场与保障界限,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审查。各级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与镇(街道)建立联合审批制度。房管、民政部门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住保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取消保障,摆脱保障性住房管理“只进不退”的困境。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年度近期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控制住房建设的容积率;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具体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盘活存量土地。

  (五)完善财税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按照“有保有压、结构优化”的原则,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效性。

  (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法制环境。

  加强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业法制体系。“十二五”期间,出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城镇居民合理消费。

  定期发布住房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城镇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新闻媒体应正确解读国家和省上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客观、公正报道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为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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