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性质
|
| 主管部门(区县局)
|
|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人数
|
|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时间
| 年 月
|
缴存比例
|
|
调整前
|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
| 调
整
后
|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
|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
|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
|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年 月 日,召开(□职代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应到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