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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区县局)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人数

单位补充住房
  公积金建立时间

   年  月

缴存比例

调整前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整
  后

职工平均月缴存基数(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元)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日,召开(□职代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应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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