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情况
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 指年度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当年计划情况提供数据。
5.报告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 指报告期内,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掌握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安排资金。其中,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反映在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中。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当期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提供数据。
6.农村危房改造
(1)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计划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2)本年已开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开工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3)本年已竣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户数。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4)本年已竣工面积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总面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数据。
(5)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总额,包括各级政府实际安排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等。
(6)中央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中央政府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7)省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省级政府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8)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市级政府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9)县级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县级政府实际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10)农户实际自筹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农户自行筹措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资金,不含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数据。其中:银行贷款指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发放的用于危房改造建设的贷款。
(11)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援建新疆的各省市实际用于新疆农村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7.游牧民定居工程
(1)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计划完成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计划完成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2)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已开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实际开工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3)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已竣工户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实际完成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户数。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4)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计划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计划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5)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当地政府实际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数额。由当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提供数据。
(三)基层表主要指标
1.项目名称 指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代表该项目的文字标识,以相关文件上的名称为准。
2.项目代码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代码的前9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后三位为项目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本代码应与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中同一项目代码保持一致。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代码的前9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代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代码的编制规则为XX □□□□□□-□□□□。XX两位英文字母,表示各省码段的前两位(如北京为BJ); 前六个□代表六位无含义的数字代码,从000001-999999;第九位为校验码,计算公式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码规则GB11714-89》。10-12位为项目顺序码,顺序码填写一般从“001”起。
3.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
项目建设所在地要求写明项目建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所有项目均应填写本项。
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4.项目性质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属性,一般包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的项目和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两类。
5.项目立项时间 指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上的时间。
6.项目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则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7.项目竣工时间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时间。
8.建设类型 指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筹集方式,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情况,通常分为集中新建、改(扩、翻)建和配建三种方式。
9.棚户区类型 指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概念和范围,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各类棚户区所进行的分类,一般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政府审批文件填报,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填。
10.计划总投资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11.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末,其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全部投资。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2.本年计划投资 指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和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等工程,计划在报告期当年完成的投资额。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3.本年投资完成额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地开发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投资额。其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计划总投资”一致。
14.资金来源合计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之和,包括政府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
15.政府安排资金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来自各级政府的资金数额。包括各级政府的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16.银行贷款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到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资金数额。
17.其他资金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实际筹集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中,从以上各种渠道以外筹集的资金数额。
18.住房施工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施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和上年开工未完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面积包括在施工面积中。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应计入施工面积。
19.住房施工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施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与住房施工面积同口径。
20.新开工住房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未完工报告期继续施工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住房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计入新开工面积。
21.新开工住房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不包括上期未完工报告期继续施工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住房套数。与新开工住房面积同口径。
22.住房竣工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面积的总和。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住房都计入竣工面积。
23.住房竣工套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竣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总套数。与住房竣工面积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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