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为季后8日前,通过网上直报平台上报。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 (2)B2≥B4 (3)B3≥B4 (4)B5=B6+B7+B8
(5)B9≥B10 (6)B11≥B12 (7)B9≥B13 (8)B11≥B14 宾栏:1=2+3+4+5+6+7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概念及范围
1.保障性安居工程 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5.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6.各类棚户区改造 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
(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指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指国有森工林业局、国有营林局局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杂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国有林场危旧房,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125-99)C、D级的危房;建筑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指对国有垦区危房实施的规划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指对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指原国有重点下放到地方管理的煤矿棚户区,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
7.农村危房改造 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农村危房指依据《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8.游牧民定居工程 指政府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9.集中新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规划选址,集中安排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不再配建其他类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0.配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某一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建比例可以按照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安排,也可以在一个单体工程内安排。配建项目如无法有效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标,可按规划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比重分劈投资、资金、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等指标。
11.改(扩、翻)建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旧有住房的基础上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12.购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购买住房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购买住房可以购买新建住房,也可以购买二手住房。
13.长期租赁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照《关于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
14.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5.中央预算资金 指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6.省级预算资金 指省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转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相应栏中。
17.市县预算资金 指市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货币补贴的资金数额。
18.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数额。
19.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0.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指从地方债券收入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资金数额。
21.银行贷款 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完成发放的资金数额。
22.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总额中,从以上各种渠道以外筹集的资金数额。
(二)综合表主要指标
1.年度供地情况
本年实际供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实际完成土地供应手续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面积,包括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分摊的用地面积。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用地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书提供数据。
2.年度计划情况
(1)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新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其中,集中新建、配建和改(扩、翻)建工程新开工套数应分别统计。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2)本年计划购买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购买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3)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 指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当年计划通过发放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新增解决符合各类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住房困难的户数。对各类棚户区改造,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指按照当地拆迁政策规定,计划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由当地建设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规划等文件提供数据。
(5)其他 指计划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数。
3.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1)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等方式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其中,集中新建、配建和改(扩、翻)建工程新开工套数应分别统计。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2)本年实际购买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购买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3)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实际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
(4)本年实际货币补贴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际新增发放货币补贴的户数。对各类棚户区改造,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指按照当地拆迁政策规定,实际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由当地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提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