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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实施。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本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页码

(一)综合定期报表

Z4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季报

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

各有关市级管理部门

季后8日前;电子邮件

3

Z402表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各有关市级管理部门

季后8日前;电子邮件

4

(二)基层定期报表

Z201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季报

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季后8日前;网上直报

5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表  号:Z  4  0  1 表
  制定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11) 5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廉租

住房

公共租

赁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

户 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  房

国有垦

区危房

 

中央下

放地方

煤矿棚

户 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年度供地情况

-

-

 

 

 

 

 

 

 

 

 

 

 

   本年实际供地

A1

平方米

 

 

 

 

 

 

 

 

 

 

 

二、年度计划情况

-

-

 

 

 

 

 

 

 

 

 

 

 

   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

A2

 

 

 

 

 

 

 

 

 

 

 

    集中新建

A3

 

 

 

 

 

 

 

 

 

 

 

    配建

A4

 

 

 

 

 

 

 

 

 

 

 

    改(扩、翻)建

A5

 

 

 

 

 

 

 

 

 

 

 

   本年计划购买套数

A6

 

 

 

 

 

 

 

 

 

 

 

   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

A7

 

 

 

 

 

 

 

 

 

 

 

   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

A8

 

 

 

 

 

 

 

 

 

 

 

   其他

A9

 

 

 

 

 

 

 

 

 

 

 

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

-

 

 

 

 

 

 

 

 

 

 

 

   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

A10

 

 

 

 

 

 

 

 

 

 

 

    集中新建

A11

 

 

 

 

 

 

 

 

 

 

 

    配建

A12

 

 

 

 

 

 

 

 

 

 

 

    改(扩、翻)建

A13

 

 

 

 

 

 

 

 

 

 

 

   本年实际购买套数

A14

 

 

 

 

 

 

 

 

 

 

 

   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

A15

 

 

 

 

 

 

 

 

 

 

 

   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

A16

 

 

 

 

 

 

 

 

 

 

 

   其他

A17

 

 

 

 

 

 

 

 

 

 

 

四、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

A18

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A19

万元

 

 

 

 

 

 

 

 

 

 

 

    其中:中央预算资金

A20

万元

 

 

 

 

 

 

 

 

 

 

 

       省级预算资金

A21

万元

 

 

 

 

 

 

 

 

 

 

 

       市县预算资金

A22

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A23

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A24

万元

 

 

 

 

 

 

 

 

 

 

 

   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

A25

万元

 

 

 

 

 

 

 

 

 

 

 

   银行贷款

A26

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A27

万元

 

 

 

 

 

 

 

 

 

 

 

五、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

A28

万元

 

 

 

 

 

 

 

 

 

 

 

   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A29

万元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

A30

万元

 

 

 

 

 

 

 

 

 

 

 

   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

A31

万元

 

 

 

 

 

 

 

 

 

 

 

   银行贷款

A32

万元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A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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