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津统〔2011〕33号)
各有关单位、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要求,为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决定联合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我市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
四、组织实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上报、分析与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实施,针对保障性住房统计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解答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配合市统计局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协助市统计局建立企业网上直报系统,负责协助市统计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新开工、竣工、在施工程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目标、供地计划的制定;协助市统计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购买和长期租赁)、城市棚户区改造、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实际完成情况和实际供地情况的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
五、数据审核与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成立由天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加的“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按季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由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并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实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要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局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市统计局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召集“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审核评估季度数据,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加强培训。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数据质量。
(四)实施日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
(2011年定期报表)
天 津 市 统 计 局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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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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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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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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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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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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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我市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天津市统计局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由市统计局汇总审核后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各有关部门综合表资料季后8日前报至市统计局(电子邮箱:tjjtzc@163.com);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层表资料季后8日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网址:http://www.rem.net.cn/)上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