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委员会工作成果的交流、推广;
(四)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度调整(增补和撤换)建议;
(六)办理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三章 活动开展与成果推广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活动实行开放式,每次活动应提前公开通知,以各种方式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
第十四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其中至少与相关主管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一次专业交流活动,至少两次活动要面向全市律师开放。根据活动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以赞助、协办或其他适当方式参与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由各委员会事先提出方案,经市律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筹备和开展相关活动。根据业务活动性质和范围,涉及需要市律协配合支持的,由委员会事先提出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配合实施。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情况须报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委员会应对每次活动作出必要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记录或记载。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工作成果推广,并积极配合市律协秘书处进行成果宣传报道,专业委员会的所有工作成果由市律协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律协分管副会长负责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市律协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专业委员会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考核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