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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推动相应专业领域规范和拓展律师业务的活动。

第二章 委员及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熟悉相应专业领域法律和律师实务,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若干名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市律协秘书处发布委员会征集通知→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报名→秘书处会同分管副会长从报名者中遴选提出建议名单→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依照章程等规定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除外)→市律协公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无连任限制。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按照委员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自觉维护市律协及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四)合理使用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五)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超过当年活动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必要时可增加竞聘程序)。必要时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至二名。

  主任建议人选采取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会同分管副会长及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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