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督促和检查秘书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八)督促和检查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代表协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会长分工,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兼任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在副会长分工指导下开展工作。
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表协会或以会长名义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和考核。
会长、副会长的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为协会日常重大事务的议决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会长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工作方案或措施;
(四)研究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律协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其他属于协会日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由秘书处会前事先征求意见后报会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