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经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会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8月20日市律协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1年7月22日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会长、副会长职责,发挥会长班子的职能作用,规范会长行为和会长办公会程序,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清晰、活动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实行协会党委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任何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应广泛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保证会长、副会长在议事、决定、执行三个环节分工合作,依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第七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协会;
(二)签署协会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向司法行政机关、协会党委汇报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