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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经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2002年4月27日市律协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1年 7月22日市律协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作用,提高议事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全国律协有关律师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指示的落实方案;

  (二)审议、批准市律协重要规章制度、规划或计划的制订或修改;

  (三)审议、批准市律协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方案;

  (四)研究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协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五)研究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协分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协分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研究决定由会长办公会或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请审议的议题;

  (七)研究决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

  第四条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决定须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协会党委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出席指导。

  第五条 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公开,连续两次不履行职责或当年累计四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视为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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