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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及活动开展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工作计划确定的专项任务以及常规性履职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开展活动和办理履职事务,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提供秘书服务,需要市律协其他机构配合的,由秘书处负责安排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应根据不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分工,保证专门委员会及时高效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每次活动作出必要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记录或记载,由市律协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每次会议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和缺席委员应如实记载,根据规定需要出席会议委员在会议记录签名的应由出席委员签署,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作出记载。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应形成工作纪要或简报,除依照章程等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纪要或简报应及时公开。市律协秘书处负责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专门委员会主任对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负责,会长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市律协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但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批准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律协秘书处应在每年年底汇总各委员会活动记录、工作完成情况,协助专门委员会完成年度考核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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