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具体程序为:市律协秘书处发布委员会征集通知→全市律师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秘书处会同各委员会主任从报名者中遴选提出建议名单→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依照章程等规定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的除外)→市律协公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无连任限制。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积极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参加委员会会议,完成委员会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尽职为重庆律师服务;
(二)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自觉维护市律协和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合理使用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五)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超过当年活动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兼任或常务理事担任。设副主任一至三名。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至二名。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依照章程等规定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除外)。副主任等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同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依照章程等规定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安排部署委员工作任务,处理相关事务;
(四)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度调整(增补和撤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