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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五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1月7日三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2日五届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重庆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依照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开展行业相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市律协领导,市律协各分会、律师事务所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教育培训、惩戒及考核等职责;

  (二)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三)研究拟订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案、议案和建议;

  (四)制定市律协各项专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以市律协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提供会员服务,处理相关专门事务等;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委员及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管理,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律师服务的执业律师和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按其工作属性及特点,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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