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投标操作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与财政局、人民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以具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定期存款招投标应尽可能参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的模式,通过专业软件在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专网进行操作,并组织投标银行代表与内部监察人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在条件未成熟时,也可以采用现场投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每期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局依据与人民银行协商后拟定的计划,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到期本息收款账户等要素。
第十条 定期存款招投标工作室于招标日前的三个工作日,按照财政局操作指令向各商业银行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公布经财政局、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采用现场投标方式的,应当场公布投标结果。
第三章 资金划拨
第十二条 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存放从商业银行划转的用于定期存款招标的财政性资金,人民银行负责接收财政操作指令,对定期存款中标商业银行进行相关资金汇划。
第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财政局要依据招标结果,向人民银行开具拨款凭证,该凭证作为将专户资金划入各中标银行的划款指令。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于定期存款起始日,根据划款指令向中标存放定期存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存款银行收到人民银行划拨的资金后,负责向财政局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款项到账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专户的,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商业银行按照协议规定收取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