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单位填报《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自评打分,确定本单位基本能达到所申报等级标准后,向相应评定权限的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等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自查打分表)及装订成册的《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申报材料说明》等。
(四)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旅行社递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程序
(一)等级评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二到三名等级评定员持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证明和等级评定检查员检查证,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标准,以明查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等级评定检查,并将评定检查情况反馈受评旅行社。如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检查的,等级评定机构视情作出延期或撤销申请的决定。
(二)通过评定检查,对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申请单位,等级评定机构应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受评旅行社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若受评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项目,或虽已整改却未能递交整改完成报告的,其申请和前期评定检查视为无效。如需评定等级,应重新申请 。
(三)受评旅行社应根据等级评定员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向相应等级评定机构递交整改完成报告。相应等级评定机构收到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收。
(四)等级评定员应将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结果材料报派出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机构将对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材料进行审核。
(五)等级评定机构对审核认为基本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名单进行网上公示10天;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不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六)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认定申请单位达到所申请的等级标准,并通过公示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批准的决定;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牌,标志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进行评定性复核。
(七)区县等级评定机构对审核认为符合申报4A、5A级的受评旅行社,向市等级评定委递交推荐报告;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申报4A、5A级的受评旅行社,区县等级评定机构不予推荐,并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评旅行社。市等级评定委收到推荐报告后,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上述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