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沪旅〔2011〕194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和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沪旅〔2010〕99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加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市旅游局制定《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
为规范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和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机构
(一)上海市旅游局设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组织开展本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由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市旅游执法部门、市旅游行业协会、市旅游质监部门和旅游院校(旅游研究机构)专家组成。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地址: 金陵东路2号5楼,电话:63391619、63391557,传真:63391617、 63391559) 负责受理全市4A、5A级旅行社和出境社、外资社3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工作。
(二)本市各区县旅游局设区县旅行社等级评定机构,业务上受负责受理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的指导,并负责本辖区内3A级旅行社的评定(复核)和4A、5A级旅行社的评定推荐工作。(本市各区县等级评定机构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表)
二、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本市旅行社正式营业两年以上均可根据标准规定申请评定等级,等级分别为3A、4A、5A。
(二)申请评定4A、5A级旅行社的出境社、外资社和一般社及申请评定3A级旅行社的出境社、外资社,向市等级评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评定等级,申请单位向市等级评定委办公室领取《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其他申请评定3A级的旅行社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领取《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