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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1修订)

第二章 预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并确定相应机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二)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三)提供预防职务犯罪咨询;
  (四)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五)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四)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不正之风;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
  (二)开展财经法制宣传教育;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资金结算、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三章 预防重点与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和活动实行重点预防:
  (一)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
  (三)财政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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