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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市级财政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区县的支持力度。
  各区县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区县要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1〕73号)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区县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区县予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各区县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年老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按照“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健全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形成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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