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区(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区(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鼓励单位对职工集中居住区统一组织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应补贴部分费用;大型公共建筑加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以及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完善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划部门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确保达到热计量条件和施工质量;在验收阶段,要通过专家验收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四)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财政部门要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