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审核;
(二)定期检查;
(三)专项检查;
(四)随机抽查;
(五)日常检查。
第六条 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内容;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
(三)检查人、记录人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
(四)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结果;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的情况,对被检查人有无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如实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配合检查的要求,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要求被检查人纠正并记录在案。对被检查人的整改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被检查人对行政监督检查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对被检查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需要被检查人在记录上签字的,被检查人应当确认后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监督检查记录中说明并记载。
第十二条 被检查人对行政执法人员所制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并在记录上说明。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年审的,其结果应当记录,并将结果依法告知给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