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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监督检查记录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监督检查记录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依法行政办字〔2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

  为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检查记录制度,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宁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规定(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行政监督检查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检查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处理所形成的信息材料。

  第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记录的种类包括:

  (一)调查询问笔录;

  (二)现场检查记录;

  (三)检测、检验的报告或者结果;

  (四)年度审核意见;

  (五)行政检查台账、台册;

  (六)影像、视听资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以下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要求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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