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动用、轮换国家储备商品产生的价差盈亏,以及盈亏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实地抽审国家储备商品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的储备商品数量是否与保管账一致,实际保管的储备商品是否与入库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数字一致,是否存在变质、亏库、挪用或擅自置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国拨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审核国拨储备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承储、代储单位有无挤占、挪用国拨储备资金和相应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四、审核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我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将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擅自动用、置换国家储备商品的。
未按储备计划储备国家储备商品,或以其他商品充当国家储备商品,骗取财政利息费用补贴的。
未按国家储备商品规定的品种、等级、规格储备的。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发现承储、代储单位一般性管理问题,由我办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和监督承储、代储单位立即纠正。
第十六条 发现承储、代储单位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我办将立即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财政部处理。对承储、代储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储备商品重大损失、储备资金损失和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承储、代储单位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我办监督执行,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承储、代储单位应积极配合我办开展对国家储备商品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