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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承储、代储单位报送的资料应做到材料完整、内容真实、数量准确,承储、代储单位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而影响我办对国家储备商品审核工作的,由承储、代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我办接到承储、代储单位的申报资料后,按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程序是:
  (一)经办人初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申报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广东专员办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呈报审批表”呈报处室领导复审及办领导终审。
  (二)主管处室复审。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和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
  (三)办领导终审。重点审定主管处室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对我办审核提出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调整意见,申报单位如没有异议,应立即调整申报材料;如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须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处理。
  第十二条 我办在审核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时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是否未经过允许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商品。
  (二)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总账、报表与仓库保管账等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三)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库存国家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相关的调运费、出入库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库存成本的现象。
  (四)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占用的国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储备贷款是否与银行账一致,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五)根据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平均库存成本、平均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息单、规定的利率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补贴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多报、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六)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对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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