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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广东省负责国家储备商品的各储备公司、储备库点等承储、代储单位须接受我办的就地审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我办负责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第六条 我办由业务二处具体负责对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审核监管工作,并对日常审核材料和审核过程建立审核工作台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保管。
  第七条 我办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审核监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利息费用申报表、储备商品购销存情况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审核采取资料报送、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抽查主要采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三、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在向我办申报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二)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三)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四)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五)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六) 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
  (八)涉及储备商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肉承储、代储单位每个季度后5日内,国家储备农药承储、代储单位每年7月和翌年1月20日内,中央救灾储备化肥承储、代储单位每年6月和9月20日内,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承储、代储单位每年7月和翌年1月内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办。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在翌年1月底以前报送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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