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广东省负责国家储备商品的各储备公司、储备库点等承储、代储单位须接受我办的就地审核监督。
二、审核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我办负责及时出具审核意见,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承储、代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
第六条 我办由业务二处具体负责对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审核监管工作,并对日常审核材料和审核过程建立审核工作台账,分年度按类别、品种建立国家储备商品资料档案,集中保管。
第七条 我办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开展审核监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在承储、代储单位利息费用申报表、储备商品购销存情况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审核采取资料报送、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抽查主要采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
三、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负责国家储备商品储备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在向我办申报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二)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三)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四)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五)承储单位和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六) 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
(八)涉及储备商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肉承储、代储单位每个季度后5日内,国家储备农药承储、代储单位每年7月和翌年1月20日内,中央救灾储备化肥承储、代储单位每年6月和9月20日内,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承储、代储单位每年7月和翌年1月内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办。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在翌年1月底以前报送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