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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4〕153号)


各承储、代储单位:
  为规范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申报和审核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知》(财监[2001]533号)、《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监[2002]428号)及《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等规定,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
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的就地申报及审核监督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监[2001]533号)、《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监[2002]428号)及《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国家储备肉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第三条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负责对广东省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就地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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