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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除上述第十八条外,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时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行帐户年检申请报告。预算单位如存在超出《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专员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及其他违规等情况的均应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二)上年12月31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三)以独立核算的基层部门为单位,报送包含上年12月31日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各类主报表,包括单位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工会报表等;有合并报表的单位除报本部报表外,还需报系统合并报表。
  第二十条 省专员办对银行账户年检采用对送达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抽查面一般不少于30%。实地抽查应提前3天通知被查单位。对年检发现的问题按《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31日前,省专员办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的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设“小金库”,将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均放在法定的账内、表内反映。
  (二)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三)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不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省专员办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如制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应抄送一份省专员办。对所属单位进行银行账户检查并下发相关处理书面材料的,亦应抄送省专员办。
  (五)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必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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