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新的单位应监督原单位撤销其银行账户并备案;
(八)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撤户时;
(九)经批准开设的、但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往来业务的银行账户必须作撤销处理,同时需办理备案;
(十)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撤销其账户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备案;
(十一)驻粤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贷款,并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的;
(十二)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将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的定期存款的;
(十三)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设了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
(十四)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十五) 财政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必须在发生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备案事项出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办理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的备案时,必须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报省专员办。电子文档必须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网络系统上生成。
省专员办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备案,并在备案表上写明“已备案”及加盖公章后退一份给预算单位留存。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其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为受理银行账户年检时间,除特殊情况,省专员办在其他时间不受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账户年检必须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须填入,并附电子文档,报省专员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