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属情况特殊需开设专用账户的,应提供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是:申请单位首先将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报经有权审核其账户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将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审批。
第八条 省专员办受理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九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对省专员办的批复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省专员办的批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省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对有使用期限的银行账户在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情况特殊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办理银行账户开户的程序报省专员办审批。
第十二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消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备案
第十三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都必须向省专员办备案:
(一)经省专员办批准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在银行开户之后;
(二)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三)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五)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
(六)单位合并的,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