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财政部批准同意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
第五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的正式公文,文中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第一次申报时用)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填写完整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必须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网络系统上生成。
(三)按第六条要求提供开立账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填写申报银行帐户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基本建设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四)开立房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五)开立外汇类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成立党组织、工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工会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驻粤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如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申请开设一个相关账户的,应详细提供人员、业务规模、日常资金流量及其他相关情况。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与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如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开设一个相关账户的,应提供其成立的文件及证明其独立核算的相关材料。
(九)政企合一等驻粤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