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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5〕31号)


各驻粤中央预算单位:
  为切实做好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及银行账户的财政年检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5]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我办制订了《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操作办法》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文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方便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及银行账户的财政年检工作,根据《暂行办法》及财库[2004]1号关于对《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无论其是否有中央财政拨款)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中央各部门所属驻粤行政事业单位;
  (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驻粤事业单位;
  (三)驻粤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
  (四)与本条(一)至(三)款所指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五)本条(一)至(四)款所指单位所属非广东省境内的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以上单位统称驻粤中央预算单位。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申报及审核

  第三条 驻粤中央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设置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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