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期货公司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
(8)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14.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的需要,可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的证据。
三、证据收集
15.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16.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1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待证对象明确;
(2)与本案有关联;
(3)有明确的调取线索;
(4)确属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
18.人民法院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19.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约定鉴定部门;双方不能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
20.当事人对经过本规则第19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况:
(1)鉴定人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或能力;
(2)鉴定程序违法或显失公正;
(3)鉴定结论确有错误。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列情况之一的,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前款规定适用于同一案件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
21.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四、证据提出
22.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证据;
(2)原告与被告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该案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其他证据可以在开庭时提出。
23.人民法院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24.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交换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通知双方到人民法院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
25.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便利案件公正、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