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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送材料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送材料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8〕10号)


各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办理中央财政直接支付需报送材料作进一步明确。

  预算单位在向我办报送直接支付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2、直接支付申请函,本函主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函中应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3、合同复印件一份。

  4、按规定应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书复印件。

  5、有监理的项目,在第一次申请时应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办理监理范围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应有监理的审核意见及监理单位的盖章。

  6、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详细的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

  7、配套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月报。

  9、满足合同付款前提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11、工程价款结算单。

  12、满足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直接支付申请函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应声明“该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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