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由于当事人迟延提供证据致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计为该法院的错判案件。
23、经审理,主张的事实仍真伪不明,应不予认定,并据此作出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利裁判。
六、当事人质证
24、法庭质证应突出重点,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则可简略。
对于庭审前各方当事人已作交换且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开庭审理时可由法官归纳后由当事人认可,视为已经质证。
庭审中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未举证、质证致使案件事实不清的,法官应予必要的询问,引导举证、质证。
25、庭审中法官应主持各方当事人就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宣读证据材料,并出示原始证据,由其他当事人辨认,提出异议或确认属实或提出新证据或辨明证据效力的理由。
26、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由审判人员进行宣读并由当事人质证。
七、审核、认定证据的一般要求
27、法院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客观地、全面地、合法地、关联地审核判断证据材料。
28、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其要件为:
(1)案件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2)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3)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29、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除本人陈述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或证据材料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对方当事人承认的除外。
30、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者明确表示不予反驳的,法庭可确认其证明力。
31、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反驳,但不能举证证明的,对该证据可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
3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33、庭审时当事人对质证的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反悔又提不出确有充足理由的事实和证据的,已认定的该证据效力不能推翻。
34、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诉讼终结前要求撤销承认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当事人撤销承认:
(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