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妨碍另一方举证致另一方举证不能的,妨碍举证的一方对该部分事实承担反证责任。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
12、具有
《意见》第
75条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无需举证。
13、法定代理人或当事人出庭所作的承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承认的事实免除举证责任。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在场的当事人未当即撤回或更正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
14、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可直接认定。
15、国家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预决效力,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其举证责任不得免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举证的时间和后果
16、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全部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或复印件;在法庭审理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提出新的证据。
1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间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确有理由,可以顺延或另行指定期限。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未举证,法院可依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决。
18、被告、被上诉人经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直接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缺席判决。如二审或申诉中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致改判或重审、再审的,该当事人应负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诉讼费用和赔偿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
19、当事人未在第一审程序提出证据,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第二审法院应综合审查原有证据和新的证据,作出裁判。如果第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系当事人迟延提供证据所致,该当事人应负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诉讼费用和赔偿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当事人在申诉中提出新的证据,经审查能够改变原判决的认定,致案件需要改判的,法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当事人也应负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诉讼费用和赔偿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1、因当事人延迟举证,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提出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视情况并案或另行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