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均人员经费和人均日常公用经费;
2、人员经费占基本支出的比例;
3、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子目费用占日常公用经费的比重;
4、违纪金额占经费支出的比例;
5、其他情况分析。
(三)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各项非财政拨款收入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全部纳入了预算,有无擅自转移到相关单位;上年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专员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决算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并附《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的做好三会派出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三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下列财务事项的有关资料:
(一)主管部门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其中三会派出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指标分解情况应报专员办审核;
(二)三会派出机构向会本级报送的申请调整预算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组建、调整和撤消情况;
(四)人员编制的调整情况;
(五)工资等人员经费支出政策的调整,包括会本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
(六)已确定列为明年预算的项目支出的有关材料和批准文件;
(七)会本级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各执法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十)三会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被查单位下发的处理决定;
(十一)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送专员办,并报送季度报表、附表3至附表7有关表格。
第十四条 三会派出机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对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