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
(五)地市县一级分支机构预算报告;
(六)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第四条 专员办在收到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算审核的报告及附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通知相关派出机构补充有关资料后,予以受理。
第五条 专员办对三会派出机构支出预算的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人员经费支出
1、审核三会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
2、审核三会派出机构的工资标准及执行的文件依据;
3、审核社会保障费、医疗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支出的列支标准及执行的文件依据。
(二)住房改革支出
1、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及执行的文件依据;
2、审核购房补贴的列支标准及执行的文件依据。
(三)日常公用经费
1、对有明确文件规定的费用,审核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执行;
2、对目前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的费用,审核是否根据实际需要并参照当地一般标准执行。
(四)基建项目支出
1、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审核是否有立项申请书、总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计划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单价是否超标;
2、修缮或装修办公用房,审核是否根据实际需要并参照当地一般标准执行。
(五)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
1、稽查办案费
测算每个检查项目的工作量,包括检查人数、天数,审核列支的差旅费、交通费、聘请中介机构等检查费用的执行标准和依据;
2、信息系统建设费
审核项目是否按轻重缓急程度并经过科学论证,是否有计划书或合同书,列支的费用是否合理;
3、租赁费
办公楼租赁费是否有合同书,人均办公面积是否超标,列支费用是否合理;宿舍租赁费是否有合同书,是否为异地交流人员使用,列支费用是否合理;其他租赁项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