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修改《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5〕75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2004年我办制定了《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对打包转让资产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据此,我办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修订内容和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中的第八条、第九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资产公司拟打包处置资产前,应当向财政专员办报送打包转让方案。打包转让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清单。
2、打包原则。资产公司应对打包原则进行分析,既要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要符合回收最大化,不能单方面追求处置速度和节约费用而忽视损失。
3、打包规模。资产公司应对资产包规模进行分析,既要防止资产包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也要防止资产包规模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4、资产包结构。科学合理组包,保证包内资产质量、形态、行业、地区分布等的合理性。
5、转让方式。采取何种具体方式,招标、拍卖、要约邀请还是协议转让等。采取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的,应说明理由,以及保证转让公正性和透明度的相关措施。
6、转让对象。是否具有确定的转让对象,对受让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有何具体要求。
7、转让价格。定价的依据、方式和过程,是否评估和评估方式。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和评估情况,并提供评估报告;未采取外部评估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替代定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8、处置信息公告。以何种方式公告打包转让信息,包括拟选择的媒体、信息公告期限等。为保证处置工作的公开、透明,打包处置事前公告应选择知名媒体的显著位置,期限至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