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人防财务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防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县级人防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人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基层人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
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财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各县人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与人防经费要单独设立帐户,分开管理。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县级人防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及《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循会计、出纳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管理原则,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与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同志从事人防财务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1. 易地建设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取时应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在省人防办购买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在专用的人防收费系统中开具,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2. 易地建设费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等人防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平调和截留。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川人防办〔2002〕28号)文件规定,凡是用于新建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或加固、改造、维修公共人防工程需使用易地建设费的,应列入项目预算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实施;新建公共工程的口部伪装及管理用房需使用易地建设费的,投资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单个工程整体投资的四分之一为限;使用易地建设费配套进行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及其他事业建设,其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易地建设费总数的10%,并实行先提后用,提取的10%先进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使用时直接从专用基金中支出,不准从易地建设费中直接开支事业项目建设费,更不能直接用于人员的福利奖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