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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2、我办及各地级市财政局审核时,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为准备退税电子化操作而需要的电子资料及软盘资料。

  (二)各地级市财政局应向我办报送下列资料:

  1、与第四条第(一)款申请退税企业应报送的资料相同。

  2、初审结果文件。其内容包括财政部门核减金额、同意退付金额等。

  3、对申报人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表明意见,其内容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财局印章。

  4、我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上述申报资料,我办原则上只要求退税企业及各地级市财政局提供一份,各地级市财政局应留存一份。

  五、受理申报材料

  1、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办及各地级市财政局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资格。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要确认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3、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申报人,我办及相关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人填写《200 年度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各地级市财政局邮寄的申报材料,由我办尽快通知及时取回。

  六、审核原则和方法

  在办理退税工作中,我办及各地级市财政局要坚持材料审核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每一笔退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政策的及时给予办理,对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坚决予以剔除。

  经审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税。即: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新欠税的企业不退;有偷漏税的企业不退;有兼营业务未分账核算、不能分清退税与非退税经营行为的企业不退;并非全部产权都属于监狱和劳教部门的联营、挂靠企业不退;被查补税款不退;税务机关收取的过头税不退;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退。保证退税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审核工作的质量。

  退税审核实行“四对碰一核实”方法, 即: 纳税申报表与计算退税有关的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对碰; 纳税申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进行对碰; 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应缴税金明细账进行对碰; 申请退税项目销售金额、应缴税金与销售发票(或发货小票、库存单据) 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进行对碰(随机抽查), 最后核实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已实际缴入国库, 其是否属于申请退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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