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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各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保证退税工作的质量。

  (三)在退税审核工作中,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高度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派出人员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具体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及退付工作中,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三、审核批复权限及程序

  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对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最后审核批复,广州市以外的各地级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退税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并根据我办的批复文件办理退税手续。

  (一)申报。我办对符合申请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办理,但企业年退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半年申报一次。企业如因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按季度、半年申报的,要向我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申报办理。每年12月10日后至年终不再接受申报。各单位应对自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我办及相关地级市财政局在确认受理申报人的退税申报后(以填报《200 年度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为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时间要求,尽快做出批复。

  (三)现场审核。对第一次办理退税业务的新退税户和申报退付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单位,我办及各地级市财政局原则上要到企业现场审核。到企业现场审核,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业。

  (四)退税。对广州地区一般增值税的退税审批由我办直接办理;对地市、县(含县级市)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由各地级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出具正式初审意见报我办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我办(对广州市区退税企业)或财政局主办处(科)室填写《收入退还书》,并将批复文件制发给申报人、财政局和相关国库,各地级市相关国库根据我办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退税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申报人的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其内容包括销售收入、税率、销项税、进项税、进项转出、应缴税金、已缴税金、应退税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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