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4〕24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有关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透明度,使退税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办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工作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五)财政部对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我办在具体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中,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