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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4〕24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有关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透明度,使退税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办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一、审批工作依据

  一般增值税退税实行审批制度,其审批工作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五)财政部对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审批工作原则

  我办在具体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中,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认定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复核每一笔申报退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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