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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通知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3、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的确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4、组织实施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通报备份样品复检结论。

  5、复检的其它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抽检、快速检测

  (一)应急抽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实施应急抽检:

  1、消费者申诉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通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

  4、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

  5、其他需要实施应急抽检的情况。

  (二)快速检测

  1、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可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2、实施食品快速检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

  4、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按照检测规程实施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

  5、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6、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

  7、被抽检人在接到工商机关送达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后,应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8、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也不得向社会公布。

  五、抽检经费的安排及结算

  (一)抽检经费安排

  1、定期抽检、快速检测经费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依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费情况,对年度经费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报省局财务装备处核审,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后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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