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工商食[2011]148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已经省工商局[2011]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样检验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以下简称食品抽检);
2、协助财务装备处编制全省流通环节年度食品抽检部门经费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
3、依据省局审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4、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委托检验机构;
5、依据年度计划,对食品抽检工作逐月进行分解,明确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分局的抽检任务,加强督导检查;
6、组织实施主要节庆、大型活动、专项整顿、重点食品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集中抽检工作;
7、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