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抽象行政指导应履行审批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五节 行政指导的适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非即时具体行政指导和不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适用下列程序:
(一)确定行政指导对象。
(二)了解指导对象的需求,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指导事项。但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的行政指导事项,应填写《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批。
(三)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具体实施行政指导事项的责任人。
(四)制作行政指导文书。具体文书见省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工商【2010】191号)。对于工商所在市场巡查中使用的与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相冲突或内容近似的文书以行政指导文书与行政执法文书为准。
(五)送达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责任人可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等多种形式,向指导对象送达行政指导文书,并向指导对象详细说明指导内容。(行政相对人请求工商机关协助实施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六)行政相对人签收行政指导文书。
(七)指导反馈。行政指导责任人应于指导文书送达7日内,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指导效果,并将结果记载于“行政指导文书”留存联上。
(八)入卷归档。行政指导责任人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留存联及其他行政指导的相关资料存入该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或行政指导文书卷入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实施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适用下列程序:
(一)确定指导对象,明确行政指导的辐射范围。
(二)立项审批,明确指导事项和内容,填写“行政指导审批表”,经本级分管局长审查批准立项。
(三)确定实施行政指导责任人。由实施行政指导机构的负责人确定行政指导责任人。
(四)拟定行政指导方案,征求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邀请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论证。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事项,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