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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办法(试行)


  下列事项,可即时进行行政指导。

  1、法律法规咨询。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信息查询。如企业登记信息、年检信息等的查询。

  3、注册、变更及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中涉及申请材料提交、办理程序等事务性事项的指导。

  4、市场巡查中发现经营户不规范经营,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如经营者未亮照经营;经营者使用名称、字号不规范等。

  5、其他当场即可以开展行政指导,实现行政指导目的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非即时行政指导是指除即时行政指导外,行政指导事项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方能确定行政指导的内容或方式,当场不能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对于非即时指导应履行审批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涉及可能产生行政处罚后果的指导行为应采取非即时行政指导。包括:

  1、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加以劝告或抑制的,包括:

  (1)对有违法苗头及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营户给予警示,劝诫的。

  (2)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告诫的。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再实施行政处罚的。

  2、需要积极预防行政相对人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发生的,包括:

  (1)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的。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等。

  (2)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告诫的。

  (3)其他需要提醒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以避免妨害工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抽象行政指导是指工商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广泛意义的行政指导,属非即时指导。其包括:

  (1)向社会发布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行动的政策信息或者咨询意见,不涉及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的行政指导事项。如发布消费警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等。

  (2)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具体权益,在一段时间内具有广泛意义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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