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流通领域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指导经营户建立和完善食品管理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各项制度。
(二)指导经营户落实各项食品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指导经营户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商品进行盘点式自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依照职能,对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的业务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一指导”:
(一)对责令改正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可以改正的指导行政相对人及时、全面改正;对当场不能改正的,向行政相对人充分说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促其及时纠错、自警、自律,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
(二)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足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告诫、劝阻、训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相应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及时进行回访,巩固处罚教育的效果。
(五)对已处理,其他经营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提醒相关经营者,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六)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工商所对以上行政指导的范围具有实施或配合相关业务机构实施行政指导的职责。
第四节 行政指导的分类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指导对象的特定性,分别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和抽象行政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具体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即可即时进行,也可非即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即时指导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可当场实施,即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指导。
一般情况下,能以即时指导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具体行政指导事项应当即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