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帮助行政相对人做好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工作。在商标使用许可中,提示行政相对人认识被许可方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是否损害商标的品牌价值。
(七)鼓励和支持商标权利人就商标侵权损失提出赔偿要求,维护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帮助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完善商标注册体系,提升商标的核心竞争力。
(九)指导企业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开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广告监督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在广告活动中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虚假、引人误解和含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内容的广告。
(二)帮助行政相对人健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鼓励行政相对人培养广告审查员,从源头减少虚假、违法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出现。
(三)不定期公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守法和违法信息,倡导守法经营和守信经营。
(四)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及时公布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开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例、消费者申诉情况等信息,引导、帮助消费者正确消费。
(二)加强和消费者协会的合作,开展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各类信息的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提醒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
(三)充分发挥12315的作用,健全投诉网络,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消费咨询。
(四)指导广大消费者通过协商、申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
(五)指导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改善售后服务,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发布消费警示。
(七)督促、指导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履行法定义务,提醒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八)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和服务领域申诉、举报,及时指导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