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场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相关制度。
(二)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完善问题商品下架、召回处理流程及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法定责任制度。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其它经营管理制度。
(四)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有助于在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其他经营制度。
(五)利用管理“经济户口”的优势为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查询服务,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登记和信誉情况。
(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合同的咨询,指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订立合同,避免缔约过错及合同缺陷和陷阱,减少合同纠纷。
(七)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格式合同条款,正确使用格式合同,避免不平等格式合同。
(八)积极引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重视合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九)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参与、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以及其它认定公示活动。
(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分析制度,规范和正确使用合同文本。
(十一)积极开展涉农订单的帮扶和指导。
(十二)需要予以行政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商标广告管理机构对商标管理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进行商标注册,协助行政相对人取得注册商标。
(二)帮助和引导取得注册商标的行政相对人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商标的品牌价值,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竞争能力。
(三)警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在商标使用中存在的瑕疵。如冒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或图样,自行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未及时办理续展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有关商标权利的保护提供咨询意见。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商标被侵权的有关信息,积极维护行政相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引导、鼓励行政相对人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