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准入及监管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依据申请提供动态监管信息及国家产业政策,供行政相对人决策参考,引导其正确选择市场行为。
(二)协助申请人尽快办结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登记等申请事项。
(三)提醒、提示行政相对人到期办理相关事项,减少因未及时提醒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年检、验照等事项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四)指导已停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以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市场交易安全程度。
第十二条 公平交易机构对公平竞争和直销企业实施以下行政指导:
(一)对市场竞争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介入,采取提醒、劝告、告知和警示等方式防止、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不正当竞争的进一步扩大。
(二)指导经营者认识依法保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或消除混淆、误认和误解现象。
(三)指导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
(四)指导经营者正确利用有奖销售、打折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防止违法促销现象。
(五)指导经营者正确使用折扣、佣金等开展经营活动,预防商业贿赂行为。
(六)指导经营者增强商业秘密意识,帮助经营者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提醒经营者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指导经营者正确宣传商品和服务,规范经营,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发生。
(九)指导直销企业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引导和帮助直销企业规范直销人员的直销行为。
(十)适时公布传销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远离传销。